民意调查与公共政策评价

2016-12-02 14:55:34 2173

    公共政策评价:可以简单地视为政策好坏程度的评价。在一个完善的政治市场中,任何政治决定,本质上类似于经济行为,存在成本收益函数,评定政策好坏程度的标准取决于这项政策对社会的贡献与社会为它付出代价的“差额”。本文认为,要衡量这种“差额”,民意调查构成不可或缺的手段,甚至可以说,一个愈加开放和逐步走向民主化的中国,民意调研提供的不仅仅是政策评价的方法论,而且将推动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抑制政策的系统偏差,促进政策“效用”最大化。

 

    公共政策评价概述: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所谓的新型公共管理思想的浪潮驱动下,全球范围内的公共政策评价由理论延伸为“政策”,1992年,英国政府制订了业绩信息公示制度,设定基础指标方式来评价政府服务,第二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政府工作效果法”,规定中央各部门必须对自身的政策制定目标和指标,每年进行业绩评价。

 

    日本的情形更加如此,自1997年推行行政改革后,2000年建立了中央部级政策评价义务制度,印度、以色列等发展中国家亦趋同步。个中原因,既有政府本身的动机,但归根到底又在于建立在“公权力”基础上的政策源自于公民授权。按照霍布斯(T.Hobbes)、洛克(J.Locke)的社会契约理论,人类原本生活于“无法有天”自然状态中,天赋生命、自由和财产,只是由于理性的自然法则支配而相互为敌,于是产生了公正且公共的“裁判者”需求,进而才有了国家、政府及其公共政策,因此,有限政府和保护私产构成公共政策的两个车轮。前者表明,政府及其政策具有自我扩张的机能,要抑制这种扩张,唯有通过“民主”,由人民来对政府及其政策进行评价和约束;后者则昭示,政策及其评价不可涉足于私产领域,相反,公共政策的目标之一在于保护私有产权。

 

    公共政策评价目标:即使在民主决策的程序下,基于选民和政治家经济人属性,以及信息不对称及其信息成本,加之利益集团的存在和影响,政策的制订很难达到最优状态。公共政策本身隐含着“坏政策”倾向。公共选择理论为公共政策的评价奠定了基础和指明了方向。
公共政策评价的目标在于政策收益的最大化。

 

    公共政策评价的目标大致包括三个层面:

 

    首先是结果评价。检验公共政策设定目标与实施目标的差异,涉及导向和数量检验两个方面。显然,这是一种事后的检验,对已发生的政策不可弥补。

    其次是过程评价。公共政策评价过程即是政策置于社会监督的过程,通过事中评价,抑制政策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偏差。

    最后是事前评价。即将政策评价前置,预测政策可能带来的后果,分析其效应最大化的可能性,提出修正执行的建议。从技术的层面看,现代公共政策评价即是事前、事中、事后评价的总称,但不同的政策领域侧重点不同。

 

    民意调查构成现代公共政策评价基础的手段:

    如果说私人决策可以也只能通过市场交易来检验和评价,那么,公共决策或政策通过公众来参与评价则是逻辑的必然。过去一百年,民意调查的范围愈来愈广,涉及的内容不仅仅是政治领域、社会领域,还延伸到经济领域,即公共经济政策领域。两个条件:

   

    -- 政策市场的存在和成熟。市场化的环境下,政策的制订往往是有选择的,民意调查就是一个好帮手。类似于“市场调查”成为监测经济市场动向的工具,民意调查作为评价(监测)政治市场的技术手段和方法论,政策市场的存在及成熟构成其评价公共政策的先决条件。

    -- 民意调查业本身的行为和技术规范,包括行业中立、产品标准、过程恰当、信息畅顺等。客观上,民意调查具有监测公共政策的功能,也同时需要被社会所监控。